douwin 发表于 2009-11-2 11:35:18

商务部决定对美欧韩己二酸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

2009年11月1日,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,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。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,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,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,对进口自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.0%~35.4%不等的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。

促进剂 发表于 2009-11-2 15:15:41

谢谢楼主的信息!

iamshaka 发表于 2009-11-18 09:30:32

支持

超越自我 发表于 2009-11-21 11:13:39

zhich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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